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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双与赵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双,赵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518号申请执行人:张双,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赵双喜,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双与被执行人赵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双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理由是被执行人赵双喜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