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艳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艳辉,王军廷,XX林,杨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4执7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艳辉,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王军廷,男,195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XX林,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杨少武,男,195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艳辉、王军廷、XX林、杨少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少武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少武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账户存款2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士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