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罗启芝与镇平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启芝,镇平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6行初10号原告罗启芝,女,汉族,1969年9月生,住镇平县。委托代理人赵其端,男,汉族,生于1945年2月4日,住镇平县,一般代理。被告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镇平县城关镇西三里河路。法定代表人肖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征,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文旭,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启芝诉被告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补偿一案中,因原告罗启芝于2016年4月19日主动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镇平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启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启芝撤回对被告镇平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启芝负担。审 判 长 全世昌审 判 员 白 淼人民陪审员 时 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坤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