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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执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恒荣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恒荣盛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81执第1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恒荣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被执行人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西巷4号。法定代表人闫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总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410号裁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具体冻结、划拨数额以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胜彬审判员  吕学平审判员  续卫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阴金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