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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丙芹、常加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丙芹,常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323号申请执行人:李丙芹,男,196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常加峰,男,1980年8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常加峰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常加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纬二路分理处账号:76×××79存款40263元至庆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文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