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7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顺县锦帛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科兵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顺县锦帛钰房地产开发公司,石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7执330号申请执行人永顺县锦帛钰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河西街461号。法定代表人田正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科兵,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永顺县人。永顺县锦帛钰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执行石科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依据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标的为55951.76元,本院已依法执行的标的为零元,剩余的债权55951.76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石科兵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晓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