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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耿少功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博野分公司、中国移动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少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博野分公司,中国移动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406号原告:耿少功,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委托代理人:李晨良、曹强,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博野分公司,住址:博野县博明中路102号,负责人:郝波。被告:中国移动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住址:高碑店市团结东路,负责人:高峰。原告耿少功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博野分公司、中国移动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耿少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少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耿少功负担。审 判 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凯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