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3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梁欣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03刑初5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欣,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因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南检公刑诉[2016]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欣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富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欣未经政府部门批准,擅自在其位于贵港市港南区新塘镇湖表村王屋屯40号的家中储存烟花爆竹,直至2016年11月8日,民警对该地点进行查处,查获了大量烟花爆竹,并依法扣押麻袋装的10号龙宾礼炮32卷。经检测,含烟火药量3789.44克。被告人梁欣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的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港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证明;被告人梁欣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照片、检测报告、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欣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欣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欣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欣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10号龙宾礼炮32卷,依法没收,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梁法贵代理审判员 莫秀云人民陪审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丽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储存、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第八条第一款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