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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双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暑斌、谢耀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暑斌,谢耀宗,胡金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字第1225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谢暑斌,男,1992年6月23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谢耀宗,男,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胡金求,女,1967年5月16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谢耀宗之妻。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双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谢暑斌、谢耀宗、胡金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723号判决书,被执行人谢暑斌、谢耀宗、胡金求应支付申请人双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59000.00元,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321字第122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接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