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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余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刑初4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韩萌萌被告人姓名余敏性别男民族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前科劣迹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2次强制措施2016年12月29日抓获,次日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逮捕。现羁押于鹿城区看守所。罪名盗窃罪辩护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XX犯罪事实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余敏在温州市瓯海区丽岙街道浙江东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门口,窃取被害人钟某的优弧牌电瓶车1辆(价值人民币1304元);同年12月29日,被告人余敏在本区站前东小区奔驰商厦二楼天骄网吧,窃取被害人祝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优购牌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448元)。案发后,上述被盗手机已追回。量刑建议公诉方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辩护方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量刑情节从重累犯、另有盗窃前科从轻坦白、部分赃物已追回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余敏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304元,返还被害人钟文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柳文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炜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