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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4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深圳市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雒某某,深圳市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4060号原告: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丁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雒某某,男。被告:深圳市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雒某某、深圳市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炜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