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杜福润与廖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福润,廖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759号原告:杜福润,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继华,广东瀛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惠良,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福润诉被告廖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福润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福润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少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