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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杜福润与廖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福润,廖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759号原告:杜福润,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继华,广东瀛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惠良,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福润诉被告廖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福润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福润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少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