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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3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忠华与被执行人贺绍凡、张红梅、湖南绍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华,贺绍凡,张红梅,湖南绍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3执664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华,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敏州西路。被执行人:贺绍凡,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洞井路。被执行人:张红梅,女,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贺绍凡之妻)。被执行人:湖南绍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洞井路莲湖汽配城。法定代表人:张红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忠华与贺绍凡、张红梅、湖南绍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贺宏斌审判员  刘 莲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仁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