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3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广安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会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会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3民初782号原告:广安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紫金巷36号。法定代表人:安孟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铭,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会云,男,生于1963年5月24日,汉族。原告广安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会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广安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安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安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