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2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黄祁珍与吴庆莲、查保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祁珍,吴庆莲,查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2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祁珍,女,1961年3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庆莲,女,1963年9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查保华,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黄祁珍申请执行吴庆莲、查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6)皖0202民初40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查保华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尚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