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执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汤序武、高奶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汤序武,高奶珠,汤子鑫,汤子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1323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20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负责人蒋攀峰,行长。被执行人汤序武,男,197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高奶珠,女,196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同被告汤序武。被执行人汤子鑫,男,199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同被告汤序武。被执行人汤子莹,女,200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同被告汤序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被执行人汤序武、高奶珠、汤子鑫、汤子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查封财产暂无法处置,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10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志强审判员 顾 威审判员 沈燕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卫志强审判员顾威审判员沈燕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