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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章志摇与麻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志摇,麻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2608号原告:章志摇,男,199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麻杰,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志摇与被告麻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志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应建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