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章志摇与麻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志摇,麻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2608号原告:章志摇,男,199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麻杰,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志摇与被告麻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志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应建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