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2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康旭与刘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旭,刘晓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3024号原告:康旭,男。被告:刘晓斌,别名刘小斌,男。本院收到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原告康旭诉被告刘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康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康旭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松审 判 员  程 春人民陪审员  刘建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