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4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倍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爱信诺航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倍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爱信诺航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4336号原告:倍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温登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豪,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潇,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爱信诺航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时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兴政,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华,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倍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信诺航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倍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爱信诺航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爱信诺航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倍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爱信诺航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00元,由原告倍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晓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