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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孟召玲与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召玲,徐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405号原告:孟召玲,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现住鱼台县。被告:徐刚,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原告孟召玲与被告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孟召玲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缺失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召玲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孟召玲负担。审判员  李新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