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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于连与商丘市忠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于连,商丘市忠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743号原告:张于连,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忠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香君路交叉口西北角。组织机构代码:56729083-8。法定代表人:韩红山,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了原告张于连与被告商丘市忠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