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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2707-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名主角饰品店、东莞市裕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名主角饰品店,东莞市裕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707-2713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L。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春雨,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虎门名主角饰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裕隆时装批发市场*层***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5。经营者:洪群峰,女,汉族,1969年11月13日,住广东省东源县。被告:东莞市裕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港口路兰苑大厦。法定代表人:梁金成。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虎门名主角饰品店、被告东莞市裕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七案,现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本七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虎门名主角饰品店、被告东莞市裕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七案的起诉。本七案的受理费共减半收取为25元,共17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静人民陪审员  李子聪人民陪审员  李爱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东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