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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550号原告:黄某某,男,1985年3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张某,男,1984年7月3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计15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