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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19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冯少玉与李海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少玉,李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9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冯少玉,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北林业局。被执行人李海福,男,1960年1月出生,汉族,鹤北林业局物业公司干部,住鹤北林业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少玉与被执行人李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海福自愿以其所有的鹤北林业局11委2区3号-A房屋(黑森房权证鹤北字第S号面积90平方米)房屋折抵所欠冯少玉欠款2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7519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焦献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世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