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8执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彦松、辛利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彦松,辛利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彦松,男,汉族,1973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委托代理人:付丙涛,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辛利人,男,汉族,1969年7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马彦松申请执行辛利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彦松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辛利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东2号楼5门402房屋一套,查封辛利人名下京Q×××××号、京N×××××轿车两辆。案外人隗圳旭对所查封房屋提出执行异议后,又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现该案正在审理中,查封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没有控制。所查封财产无法进行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8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强人民陪审员 陈亮亮人民陪审员 胡建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彦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