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1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韦秀荣、许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秀荣,许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331民特1号申请人:韦秀荣,女,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广西荔浦县人,住广西荔浦县。申请人:许杰,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广西荔浦县人,住广西荔浦县。申请人韦秀荣、许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韦秀荣、许杰称,许桂胜与韦秀荣系夫妻关系,许桂胜与许杰系父子关系。许桂胜患有精神分裂症,于2011年7月21日离家出走,家属长期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许桂胜下落不明至今已超过四年,法院宣告其失踪也已经满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许桂胜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许桂胜,男,195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广西荔浦县人,身份证号:,户籍地广西××城镇××号(原81号),原住广西××城镇××号(原81号),系申请人韦秀荣的丈夫,申请人许杰的父亲。2011年7月21日,许桂胜离家外出未归,经申请人韦秀荣、许杰及其他亲属多方寻找,许桂胜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本院曾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荔民特字第3号民事判决,依法宣告许桂胜为失踪人。申请人韦秀荣、许杰申请宣告许桂胜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许桂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许桂胜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许桂胜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本院在报刊发出寻找许桂胜的公告,公告期间现已届满,许桂胜仍下落不明,许桂胜的配偶韦秀荣、儿子许杰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许桂胜死亡,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许桂胜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金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