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0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河南省招商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谷雪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招商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谷雪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202号原告河南省招商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东9号。法定代表人孔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桂华,姚明(实习)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44号。法定代表人巴振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铭涛,男,汉族,1975年4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谷雪姣,女,汉族,1987年10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招商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谷雪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庭外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招商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房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