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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7民督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齐齐哈尔农垦万三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支付令 (2)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齐齐哈尔农垦万三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支 付 令(2017)黑8107民督164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农垦万三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查哈阳农场花香场直。法定代表人万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李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某某称,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农垦万三米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6日在申请人李某某处收购水稻20吨,按每市斤1.8元,又于2016年3月18日在申请人李某某处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1分,水稻款、借款及利息合计94,400元。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农垦万三米业有限公司偿还水稻款、借款及利息94,400元。经申请人多次索要,被申请人拒绝给付。要求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农垦万三米业有限公司给付水稻款、借款及利息合计94,4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农垦万三米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水稻款、借款及利息合计94,400元。申请费720元,由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农垦万三米业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会东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雪冬书记员  王 磊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