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李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400号原告:史某某,男,195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史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颂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