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焦作市鑫安欧曼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牛海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鑫安欧曼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牛海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267号原告焦作市鑫安欧曼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丰收路焦温高速路口。法定代表人夏胜利,经理。被告牛海彬,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鑫安欧曼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牛海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鑫安欧曼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焦作市鑫安欧曼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耀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喜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