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902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海燕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燕,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90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燕,女,汉族,1962年1月6日出生,个体,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勇,男,汉族,1965年7月22日出生,第九师一六四团9连职工,住第九师一六四团。本院在执行王海燕申请执行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工作人员多方查询被执行人,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磊审判员 杨振国审判员 钱文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项金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