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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902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海燕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燕,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90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燕,女,汉族,1962年1月6日出生,个体,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勇,男,汉族,1965年7月22日出生,第九师一六四团9连职工,住第九师一六四团。本院在执行王海燕申请执行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工作人员多方查询被执行人,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磊审判员 杨振国审判员 钱文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项金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