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8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建仓申请执行汝州市联营坡池煤矿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仓,汝州市联营坡池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8执39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仓,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汝州市联营坡池煤矿。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瞿灵活,系该矿矿长。申请执行人张建仓申请执行汝州市联营坡池煤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汝民劳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汝民劳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