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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8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建仓申请执行汝州市联营坡池煤矿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仓,汝州市联营坡池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8执39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仓,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汝州市联营坡池煤矿。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瞿灵活,系该矿矿长。申请执行人张建仓申请执行汝州市联营坡池煤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汝民劳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汝民劳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