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1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丁某等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21刑初40号公诉机关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成某。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垦检公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垦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4日凌晨2时30分左右,被告人丁某驾驶载有挖掘机的托盘车、被告人成某驾驶皮卡车到东三路六干桥东北角被害单位胜利油田四分公司的工地上,用挖掘机将放置于路边的黄夹克泡沫防腐管及3PE防腐管装到托盘车,分两次运到东三路六干桥西南侧1000米左右的院落内,并将所盗物品推至院落南侧水池中藏匿。经东营市垦利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黄夹克泡沫防腐管以及3PE防腐管共价值10531元整。2016年12月2日凌晨,丁某驾驶托盘车、成某驾驶其本人的尼桑轿车来到位于东二路与德州路路口西侧500米的施工工地。丁某用其停放于此工地施工的挖掘机将放置于工地的黄夹克泡沫防腐管装到托盘车上后,运到东三路六干桥西南侧1000米左右的院落内,并将所盗物品推至院落南侧水池中藏匿。经东营市垦利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黄夹克泡沫防腐管共价值12240元。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指控被告人丁某、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惩处。被告人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成某到垦利区东三路六干桥东北角被害单位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四分公司施工工地,盗窃黄夹克泡沫防腐管29米和3PE防腐管11.2米,并将赃物藏匿于垦利区六干桥附近的水池中。经东营市垦利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盗物品价值为10531元。2、2016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成某到垦利区东二路与德州路路口西侧500米处被害单位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四分公司施工工地,盗窃黄夹克泡沫防腐管48米,并将赃物藏匿于垦利区六干桥附近的水池中。经东营市垦利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盗物品价值为12240元。另查明,所盗物品全部退还被害单位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四分公司,被害单位对丁某、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丁某、成某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证人孙某的证言,东营市垦利区价格认证中心东垦价认定(2016)2002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丁某、成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经法庭质证,被告人丁某、成某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22771元,系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丁某、成某为其可能判处的罚金刑提供了足额的财产保证并退还全部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某、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开天人民陪审员  张恒峰人民陪审员  张洪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