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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屈银五与屈爱玲、郝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银五,屈爱玲,郝海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1133号原告:屈银五,男,汉族,1951年6月7日生,住登封市。被告:屈爱玲,女,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登封市。被告:郝海新,男,1967年5月1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原告屈银五诉被告屈爱玲、郝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使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屈银五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银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菊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丽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