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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刑更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谭军干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军干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刑更59号罪犯谭军干,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郴北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谭军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同案犯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7年4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军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百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鉴于罪犯谭军干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军干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南审 判 员  李芳仪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