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5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任伟与浮力影业(上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伟,浮力影业(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5445号原告:任伟,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方增,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浮力影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魏廉政。原告任伟与被告浮力影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浮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任伟诉称,其于2016年11月19日与浮力公司签订期限为2016年11月19日至12月9日的聘用合同,聘用其在计划拍摄的两部电影片《山海经破蛊师:食梦貘》、《山海经破蛊师:饕餮兽》中担任道具师,劳务报酬分两期支付:合同签订之日支付45,000元,任伟工作完成之日支付45,000元,现任伟已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义务,浮力公司仍拖欠任伟15,000元未支付。现要求:1.浮力公司支付劳务报酬15,000元;2.浮力公司支付2016年12月10日起拖欠任伟的劳务报酬利息54.37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3.浮力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4.诉讼费用由浮力公司承担。浮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为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若有争议,可向浮力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浮力公司的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均为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XXX号XXX幢XXX室,因此应当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浮力公司还向本院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以证明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其承租了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XXX号XXX幢XXX室进行办公。任伟对该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其表示浮力公司应该是在闵行区经营,同意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若发生争议可向浮力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因任伟对浮力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性认可,故本院对该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浮力公司的注册地为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XXX号XXX幢XXX室,双方均确认浮力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也位于闵行区,任伟同意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因此本案应当由浮力公司住所地所在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赵永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