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张吉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张吉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830号原告: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60438506P,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湾花园136。代表人:迟可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丽,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晨菊,山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吉庆,男,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诉被告张吉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辛 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