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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京0118刑初8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密云某处职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12月7日11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鼓楼社区某门口西侧,因看到其妻子金某1与赵某发生争执,遂与赵某互殴,互殴过程中双方均受伤。经鉴定,赵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金某1、金某2、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款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并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晓明 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