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21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立军与被执行人刘志东、洪晓雨、姜兴才、梁淑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军,刘志东,洪晓雨,姜兴才,梁淑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21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军,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萝北县新隆昌物流公司经理,住萝北县凤翔镇2委47组111号。被执行人刘志东,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绥滨县北山乡友谊村农民,住该村。被执行人洪晓雨,女,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绥滨县连生乡吉合村农民,住该村。被执行人姜兴才,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绥滨县忠仁镇兴龙村农民,住该村。被执行人梁淑源,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绥滨县绥滨镇1委。申请执行人张立军与被执行人刘志东、洪晓雨、姜兴才、梁淑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萝商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4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2,263.0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萝商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凤江审判员 陈艳丽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