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杰与被告宿松县复兴镇明中吊瓜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杰,宿松县复兴镇明中吊瓜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1067号原告:张玉杰,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立岗,安徽文征律事事务所律师。被告:宿松县复兴镇明中吊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复兴镇高屯社区小圩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0826058479069G。负责人:方明中,系该合作社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杰与被告宿松县复兴镇明中吊瓜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杰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杰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杰撤回对被告宿松县复兴镇明中吊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杰负担。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