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田武破坏生产经营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刑申字第6号申诉人:田武,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宜昌市农科院职工,住枝江市问安镇四岗村。申诉人田武因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立刑终字第00004号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申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田武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诉。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诉人田武提出撤回申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武撤回申诉。审判长 徐晓东审判员 李济烟审判员 王四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 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