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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3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军与王旭、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王旭,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991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旭,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系大连农商银行职员,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超,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辽阳市。本案在执行张军与王旭、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邢秀斌执行员  刘振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汉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