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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11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范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1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范某某。被执行人:杜某某。买受人:朱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委托安徽某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杜某某、汪某某二人名下共有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银馨花园房产。2017年4月5日,买受人朱某以6723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杜某某、汪某某二人名下共有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银馨花园房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朱美所有。位于安庆市开发区银馨花园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朱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朱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志祥审判员  胡文远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华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