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4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刘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4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法定代表人曾某。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陕西省神木县。西安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刘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73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配合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办理Y1105562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261613.2元及利息;承担案件仲裁费13859元、案件执行费4537元。执行中,已将案件金钱标的履行完毕,需注销备案登记手续的房产处于查封状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执44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本案自动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卫民审判员 冯 健审判员 宋 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