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民终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谢云桂与唐金花以及吕享立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云桂,唐金花,吕享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民终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云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洞口县德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金花。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湖,洞口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吕享立。上诉人谢云桂因与被上诉人唐金花以及原审被告吕享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5民初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云桂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不承担责任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本案损害后果系唐金花自己造成的,谢云桂属于正当防卫,一审责任划分不当,且适用法律错误。唐金花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吕享立未予答辩。唐金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谢云桂、吕享立赔偿唐金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谢云桂、吕享立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双方系洞口县石江镇村民,两家相邻但素来不睦。2015年12月22日傍晚,被告家走失了一只鸭子,因唐金花家鸭子的鸭脚板是剪了的,而两被告家的鸭子均没有剪鸭脚板,谢云桂发现唐金花家鸭笼里有一只没有剪鸭脚板的鸭子,便认为是自家的鸭子而抓起该鸭子准备带回家,走到唐金花家门口时,唐金花认为可能是谢云桂找错了,想在该鸭的头上剪一束羽毛做个记号,谢云桂认为不需要剪羽毛,只要第二天放出去看鸭子回谁的家里就是谁家的,唐金花不同意,双方一言不合发生争执并扭打,扭打过程中,双方互相扯拽对方的头发,唐金花用手撕谢云桂的嘴巴,谢云桂将唐金花的左小指咬伤。事后,唐金花于2015年12月22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邵阳市大祥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出院医嘱为:1、不适随诊,定期复查,全休3个月;2、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3、术后2周拆线;4、适时加强患指功能锻炼;5、忌烟酒及辛辣食物;6、严禁伤口浸水,以防伤口感染。花费医疗费7762.87元,做CT扫描花费252.40元。2016年1月4日,邵阳市景林司法鉴定所以邵景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唐金花系钝性外力作用致头皮、左第五指软组织挫裂伤。经评定:1、构成轻微伤。2、自损伤日起误工期20日,护理期7日,营养期15日。3、损伤医疗费建议凭发票审计,花费鉴定费550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谢云桂因自家鸭子走失,擅自进入唐金花家寻找,武断地认为唐金花家的一只未剪鸭脚板的鸭子系自家鸭子,唐金花提出剪一束毛作为标记,待后验证的意见不作考虑,仍抓了鸭子意欲带回家,并导致双方发生争执并扭打,致使唐金花受伤,具有过错,应当赔偿唐金花因此次事件受伤而发生的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唐金花面对冲突,没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是与谢云桂相互扭打,最终导致自己受伤,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观本案案情,以唐金花自担损失的40%、谢云桂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关于唐金花在本次纠纷中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8015.27元;2、误工费1709.10元;3、护理费769.09元;4、交通费酌情认定为200元;5、营养费450元;6、住院生活补助费450元;7、鉴定费550元。以上合计12143.46元。因唐金花的伤情未构成伤残,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唐金花主张吕享立参与扭打并致伤唐金花,但唐金花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也不能确定吕享立参与了扭打,故对唐金花要求吕享立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一、由谢云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唐金花各项损失合计7286.08元;二、驳回唐金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2元,由唐金花负担365元,由谢云桂负担547元。二审中,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谢云桂因为丢失鸭子在唐金花家寻找时,因意见不一而发生冲突,唐金花在冲突中受伤。本院认为,唐金花与谢云桂两家相邻但素来不睦,谢云桂丢失鸭子在唐金花家寻找时双方因意见不一而发生争执扭打,唐金花因此受伤,谢云桂的侵害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属于侵权,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唐金花在双方发生争议时,未能理性对待,行为方式不当,对于矛盾的激化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谢云桂的赔偿责任。一审根据本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令谢云桂承担60%的赔偿责任,唐金花自负40%的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谢云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12元,由谢云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子腾审判员 彭国强审判员 颜锦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毓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判决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