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蕊要求宣告王慎才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5民特2号申请人王蕊,女,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慎全(系申请人王蕊之叔父),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居民。申请人王蕊要求宣告王慎才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蕊诉称,2008年2月被申请人王慎才去云南做事,后与家人和单位失去联系,2008年3月左右至今,被申请人王慎才的家人经多方寻找无其任何线索。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八年,申请人已于2016年8月4日向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斜口派出所报案。为了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经查,被申请人王慎才,男,195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冷冻厂,系申请人王蕊之父。2008年2月被申请人王慎才离家到云南找朋友做生意,到云南后第二天,电话即无法接通,此后被申请人兄弟王慎全曾到云南寻找王慎才,王慎才的朋友称其去缅甸打工,电话联系不上正常,让王慎全放心,后王慎全返回西安。2009年夏天,王慎全再次去云南寻找被申请人下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询未果。此后,申请人王蕊及其家人经多方寻找,并于2016年8月4日向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斜口派出所报案,但始终无被申请人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1月10日在《西部法制报》发出寻找王慎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慎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慎才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二年,本院发出寻找王慎才公告的期间也已届满,王慎才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慎才为失踪人。二、指定王蕊为失踪人王慎才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惠五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