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7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兰州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史照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照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7374号原告:兰州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东路415号。法定代表人:马有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超,系兰州市焦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照文,男,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兰州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史照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原告兰州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州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会元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人民陪审员 苏 萍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梅花????????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