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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9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傅昊君与浙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昊君,浙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9189号原告:傅昊君,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浙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378号。法定代表人:傅子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昊君(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浙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昊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45元,由原告傅昊君负担。审 判 长  石 红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袁小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