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9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傅昊君与浙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昊君,浙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9189号原告:傅昊君,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浙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378号。法定代表人:傅子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昊君(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浙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昊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45元,由原告傅昊君负担。审 判 长 石 红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袁小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