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周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065号原告大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兴路498号01号02号底层商服高层公寓楼商场。法定代表人李福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畅,女,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大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黎明村张永吉屯300号。被告周莉,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西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来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孟宋春审判员 李志杰审判员 李庆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莉鑫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