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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执8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冯宁、冯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宁,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8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宁,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冯强,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宁与被执行人冯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现被执行人冯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冯宁与被执行人冯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李晓睿代理审判员  张志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柯 威 微信公众号“”